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大连市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英文名称是Dalian Library。
第三条 本馆住所:大连市西岗区长白街7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5618.25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上级单位: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利用文献资料,提供平等服务,传播知识、传承文明,促进社会文化发展。
第九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
(一)文献资源建设:
1.收集图书、报刊、金石拓片、音像资料等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所收集资源进行科学组织、管理和保护。
2.促进大连地区文献资源共建共享。
3.开展特色文献资源建设。全面收集大连地方文献资源;保护开发古籍等特色资源;开展特色资源数字化,形成特色资源数据库。
(二)公共文化服务:
1.文献服务。包括文献推荐、文献借阅、数字阅读、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等。
2.社会教育。包括培训、讲座、展览、阅读推广和参观体验等。
3.信息服务。包括参考咨询、代查代检、专题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和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等。
4.空间服务。包括提供公众学习交流、文化休闲、会议展览场所和虚拟网络空间等。
5.特殊群体服务。包括为特殊群体提供适应其需求的专门服务等。
6.辅助服务。包括文献修复、复制、数据加工等非营利性延伸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
(三)协作协调工作:
1. 全市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2. 跨区域、跨系统图书馆间协作交流;
3. 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4. 全市古籍保护、普查工作;
5. 大连市图书馆学会工作;
6. 基层辅导与培训;
7. 与社会各界交流合作 。
(四)其他有关业务。
第三章 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核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确定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聘任馆长;
(四)监督本馆各项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服务对象及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本馆服务对象(下称“读者”)是全体社会公众,主要是在大连市区域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
第十二条 读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读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馆服务人员(下称“职工”)是指在编及与本馆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第十五条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本馆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机会和条件的权利;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四)对本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本馆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获得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
(六)对岗位聘用、福利待遇、奖励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养;
(三)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热情服务;
(四)维护读者权益,保护读者个人信息安全;
(五)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六)维护本馆权益和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馆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考核结果作为其岗位聘任、薪级调整、职务变动、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单位争得荣誉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本馆从事读者志愿服务、研究交流、后勤保障等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构成
第十九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任期为一般为5年。
第二十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来源、名额与产生方式为:
(一)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馆组织机构成员的选拔任用;
(三)本馆管理委员会构成:馆长、书记1名;副馆长4名;
(四)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经行政主管部门选拔审核聘任。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和审议大连市图书馆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审核本馆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任职
第二十二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选拔任用,应当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提任为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必须进行任职前公示;
(二)公示前,应将有关民主推荐情况、任免机关集体研究意见及拟提任情况等,与上级人事部门沟通。经批复同意后,方可公示;
(三)应当在民主推荐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一)提任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必须进行任职试用,试用期为一年;
(二)试用期未满的一般不实施交流;
(三)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试用期开始时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任职程序及手续。
(一)对决定任用的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在正式任用后一周内,由任免机关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任免决定文件印发后一周内,应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及时办理相关任职手续,理顺人事关系任职次月兑现工资待遇;
(三)由任免机关决定任职的,自任免机关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组织机构决议;
(三)按时参加组织机构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组织机构成员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组织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节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馆管理委员会由馆长、书记、副馆长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三)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定本馆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馆馆长、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提名、选拔任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履行选举任免程序。
第二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图书馆工作;
(二)全面负责本馆日常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大连市图书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制定大连市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实行辞职制度,具体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二)引咎辞职,是指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四)图书馆管理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履行规定程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财政预算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图书馆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举办单位和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发布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六)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向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由图书馆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图书馆管理委员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图书馆管理委员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四十四条 图书馆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正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报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大连市图书馆登记事项的,以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举办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大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